Article 33

In force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