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等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