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通知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应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要求,告诫书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