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