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