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和谐文明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