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在调解中发现有涉嫌伤害、虐待、遗弃、性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