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或者警示教育活动。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结合家庭暴力具体案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