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体现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制作、刊播宣扬家庭暴力的栏目、节目和广告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