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家庭暴力专项档案和研判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

承担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及时发现、调解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隐患及时报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