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救治、援助。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