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交通等合理费用,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不明、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关规定支付。

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