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慰问、扶助和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活动,为见义勇为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