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