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
(三)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获得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给予不低于二万元的奖金,获得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