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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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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第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确认按照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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