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确认按照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