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