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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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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