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