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每年三月集中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知识,解读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政策,营造全社会崇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