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