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去世的,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协调殡葬管理机构为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进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间免收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