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土地供应方式,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依照土地使用方式和类别,设置合理的用地审批时限,提高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效率。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行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制度,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压缩供地成本和供地时限。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