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政策,为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

充分运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