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行政检查不得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实行清单告知,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