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