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