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保证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