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保证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