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