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防风固沙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从事开矿、修路、建厂和其他基本建设及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造成破坏和损坏的,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