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在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在跨县(市、区)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应当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违反本条第二至第五款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