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组建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

鼓励境内其他地区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鼓励境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可以与境内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合作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