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海事海商、生态经济、种业等领域仲裁专业化发展。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辅助裁决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