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划、资金、土地、人才、公用事业等方面加大对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大对仲裁及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律师、公证、鉴定评估、域外法律查明、翻译、速记等行业发展,提升仲裁服务水平。鼓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园区制定促进仲裁发展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