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