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加强执法检查事项统筹,避免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平等适用清单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