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本市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投资前,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主动申报范围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