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区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市、区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本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等渠道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