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外商投资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等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全部项目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