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本市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环境评估、产业链配套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