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制度。

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实行再投资与新增外资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