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八条有效本市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开展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投诉,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性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