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