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