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外商投资指引。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