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有效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设施的产权归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和管护经费来源。鼓励农村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自主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或者组建村民管护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