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态资源管护政策,分类制定管护制度、标准、规范,健全财政支持措施,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