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市重点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应当依法严格保护。

禁止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确需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采集证。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