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经批准在林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物品等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