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